困难职工的界定标准
发表时间: [ 2008-09-09 ]

困难职工的界定标准

  困难职工的界定标准是: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厦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;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厦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,但由于重大疾病、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;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。

  困难农民工的条件是:本人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劳动合同,本人因患病遭灾等突发事故致困。

  如果职工已经在单位工会上报了,就不用再填《厦门市总工会送温暖帮困资金资助申请表》。

  请大家注意:一定先阅读困难职工的界定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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