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会法人资格相关法律规定
发表时间: [ 2008-09-04 ]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第十四条:

中华全国总工会、地方总工会、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
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,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
《福建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>工会法》第十一条:

省、市、县(区)总工会、各产业工会,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基层工会组织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,报设区的市总工会或者省总工会依法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,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办证地址:厦门新华路47号市工人文化宫大楼八楼。邮编:361003

电话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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