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第十四条:
中华全国总工会、地方总工会、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,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《福建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>工会法》第十一条:
省、市、县(区)总工会、各产业工会,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基层工会组织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,报设区的市总工会或者省总工会依法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,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办证地址:厦门新华路47号市工人文化宫大楼八楼。邮编:361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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